采矿最后的边疆

小行星采矿行业已不再是科幻小说。多家公司正在开发技术从近地小行星中提取水、金属和稀有矿物,有些公司已接近完成从演示到商业运营的转变。但随着空间资源开采的技术障碍开始消除,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出现了:没有一个连贯的法律框架来管理谁能在空间中开采什么,如何解决相互冲突的权利要求,或者空间环境本身应该如何保护。

新西兰怀卡托大学的Anna Marie Brenna在《Acta Astronautica》上发表的论文直接应对了这个法律空白。Brenna辩称,当前参差不齐的太空法——其根源是在小行星采矿在技术上可行的几十年前起草的条约——不足以应对现在到来的商业时代。她的论文提议建立一个框架,目的是平衡寻求开采小行星资源的公司利益与保护空间环境作为共享资源的需要。

当前法律格局

太空法的基础是1967年《外太空条约》,该条约规定外太空是"全人类的共同资产",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天体主张主权。该条约是其时代的产物——旨在防止冷战超级大国在月球上插旗并宣称其为主权领土。它没有考虑到商业采矿活动。

美国在2015年迈出了重要一步,通过了《商业太空发射竞争力法案》,该法案授予美国公民拥有从小行星和其他天体中提取资源的权利。卢森堡在2017年效仿了类似的立法。这些法律声称,虽然没人能拥有一颗小行星,但任何开采它的人都可以拥有他们开采出的东西——这是一种类似于国际水域捕鱼权的法律区分。

但这些国家立法与《外太空条约》的集体所有权原则相冲突,而且没有任何国际机构有权就在同一颗小行星上运营的不同国家公司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决。1979年的《月球协议》试图建立资源开采的国际制度,但它从未被任何主要太空国家批准,被广泛认为已过时。

Brenna提议的框架

Brenna的论文承认驱动小行星采矿的合法经济利益,同时辩称不受管制的资源开采竞争可能对空间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她的框架基于几个关键原则。

首先,她提议根据小行星的科学、环保和文化价值建立一个分类系统。一些小行星可能包含独特的地质特征或科学上不可替代的有机化合物,在研究之前开采它们将构成不可逆转的损失。其他小行星的科学价值很小,可以受到较少限制地开采。

其次,该框架要求在任何开采作业开始前进行强制性环境影响评估。正如陆地采矿公司必须评估其活动的环境后果一样,空间采矿作业需要证明其方法不会产生危险的碎片田、以威胁地球的方式破坏小行星轨道或污染科学价值高的地点。

  • 不存在管理小行星采矿权利要求或争议的连贯国际法律框架
  • 美国和卢森堡法律允许拥有提取的资源,但不涉及环保
  • Brenna提议在允许采矿前按科学和环保价值对小行星进行分类
  • 开采前需要进行强制性环境影响评估
  • 该框架试图平衡商业开采与空间共有资源的保护

实际利益

利益之大是惊人的。一颗只有几百米宽的金属小行星可能含有比地球历史上开采过的铂族金属还要多。从小行星提取的水可以在轨道上转化为火箭燃料,可能使深空任务的成本降低数个数量级。经济潜力吸引了风险投资公司和主权财富基金的重大投资,包括AstroForge、TransAstra和Karman+在内的几家公司正在积极开发提取技术。

但地球上资源开采的历史提供了警示。从露天开采的破坏到被过度开采导致崩溃的渔业,先开采后监管的模式一再导致环境和经济灾难。太空的独特挑战是没有现有的监管基础设施可以依靠——没有相当于环保署的太空机构,没有对小行星权利要求有管辖权的国际法院,没有对任何可能建立的规则的执行机制。

前进的道路

Brenna辩称,建立法律框架的窗口正在关闭。一旦公司开始积极的开采作业并通过实际存在和投资确立事实上的产权,之后建立监管制度将比提前建立制度在政治上困难得多。她所做的类比是海洋法,数十年的过度捕鱼和海事争议先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不完美,但建立了管理共享海洋资源框架的条约。

国际社会是否有政治意愿为太空资源谈判类似框架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主要太空国家的利益有分歧,开发小行星采矿技术的公司正在游说支持开采而不是保护的监管环境。淘金热正在开始,法律尚未跟上。

本文基于Universe Today的报道。阅读原文